办案过程:2021年5月1日,葛某某驾驶机动三轮车途径某省道右转,未注意后方驾驶电动车直行的李某某,二者相撞,该事故直接导致李某某当场身亡。事后葛某某立刻联系保险销售方,销售方表示葛某某汽车保险未能购买,葛某某汽车已经脱保,没有交强险,葛某某表示在3月份的时候已经把保险费交给保险购买方。葛某某无奈自行向受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费用。事后葛某某委托本人代理本案,经法院查明,葛某某在2021年3月时将保险费交付于保险销售方王某,王某系汽车销售一方的保险代买点,葛某某在购买车辆时便是委托王某某代买保险,于是葛某某每年都继续让王某某帮忙代买保险,王某某在收到葛某某保险费后,明知葛某某保险即将脱保,依然未及时为葛某某购买保险,导致葛某某发生事故时没有交强险,面临着巨额赔偿。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定王某某有过错,判决王某某承担交强险部分30%责任。
办案心得:该案系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王某某作为有偿受托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王某某依法应当承担委托人一定的损失。但葛某某在没有清除自己是否具备保险的情况下开车上路,也具有过错,故委托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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