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某某诉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编 辑:亳州律师服务网】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次数:2165 次】

案情简介:公保某某系青海化隆县藏民,家乡盛产冬虫夏草,2011年5月,其从采摘冬虫夏草的农民手中收购虫草25.6斤,其打听到亳州虫草市场行情上涨,故带着涉案虫草来到亳州。2011年12月12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公保某某进行执法检查,并以公保某某12.87公斤(毛重)的冬虫夏草不符合规定进行查封扣押。公保某某多次往返于青海与亳州,数次找到该部门,要求本案处理结果。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到2014年10月17日作出(亳)食药监药罚【2014】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到2017年3月8日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至公保某某手中。该行政处罚内容为:1、没收违法经营的中药材冬虫夏草12.70公斤(净重);2、并处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508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办案过程:自公保某某收到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数次到亳州关于本案进行上访,市委市政府了解本案案情后非常重视,经市委市政府领导签批,指定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公保某某关于本案给予法律援助。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签批后及时为公保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顾寒雪代理此案。代理人与公保某某沟通了解案情,仔细阅读卷宗材料,积极搜集相关证据。于2017年4月12日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局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7月18日判决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后该局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接受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继续代理本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3、办案心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定。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应严格执行程序。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价值的重要体现,在以后的执业生涯中,顾寒雪律师将继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